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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宜昌仁和会计培训学校 时间:2018/4/12 16:15:22
宜昌仁和会计培训学校小编分享了企业所得税的常见问题:
问题1: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期限是什么时候?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63号)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问题2: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有何新的规定?从何时起执行?
答: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规定:“三、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
自2018年4月1日起,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应当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车价合计”栏次仅注明车辆价款。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收取的其他费用,应当单独开具增值税发票。……。”
问题3:开票方2018年1月1日后,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未有选择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简称,是什么原因如何处理?
答:开票系统正常会自动提示升级,若是开票系统未自动升级的,建议纳税人联系税控服务单位,通过远程升级、推送升级安装包或前往服务单位网站下载升级安装包升级税控系统至新版本。
问题4:收到因暂未进行系统升级,开票方未打印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的增值税发票能否正常使用?
答:由于纳税人众多,系统升级需要一个过程。部分纳税人因未进行系统升级,导致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票面上未打印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的发票可以正常使用,无需重新开具。
问题5:税务机关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代开的发票是否适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规定条?
答:不适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规定条仅针对“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以上就是宜昌会计培训班小编为大家分享的企业所得税的常见问题,想了解更多会计方面的资讯请关注:宜昌仁和会计培训:http://3091.peixun360.com/